天津市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軟科學研究成果(以下簡稱軟科學成果)的管理,加速軟科學成果推廣應用,根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綜合軟科學研究的特點,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成果評審由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辦法、程序和標準,對軟科學成果的質量、水平等進行審查、評價,并做出相應結論。
第三條 軟科學成果評審是科學技術成果認可的一種形式,國家科委、各地方科委和國務院各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歸口管理評審工作。
第四條 軟科學成果的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評 審 組 織
第五條 執(zhí)行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取得的軟科學成果,由國家科委軟科學研究管理機構會同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評審,或委托有關省、直轄市科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相應管理機構主持評審。
執(zhí)行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軟科學研究計劃取得的軟科學成果,由部門和地方相應管理機構組織評審。
對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及對國家、部門和地區(qū)的九測具有重大作用的軟科學成果,可以由項目完成單位申請,并經所在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委推薦,由國家科委負責組織評審。
不屬于各級軟科學研究計劃的一般軟科學研究項目(及計劃外項目),以合同約定的驗收方式進行驗收。
凡需科委上報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軟科學成果,必須經國家科委組織論證后,方可上報。
第六條 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采取會議和通行兩種方式,組織評審單位可以根據成果特點選擇采用。但對跨地區(qū)、多學科、協(xié)作規(guī)模大、技術難點多的軟科學成果,應采用會議形式評審。
會議評審由同行專家七至十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采用評審會形式評價和審查,通過討論、答辯、測試等對軟科學成果做出評價。評審結論必須評審委員會多數(shù)通過。
通信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七至九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通過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對軟科學成果做出評價。評審委員須填寫評審意見表,組織評審單位安排專人對評審意見進行整理、匯總,評審結論虛驚評審委員會多數(shù)通過。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組織評審單位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備下屬條件:
(一)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聘請步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學術骨干;
(二)對被評審成果所屬專業(yè)領域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研究發(fā)展的狀況;
(三)能堅持原則、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
該成果完成單位人員、參與該成果研究的人員以及該成果的顧問人員不得入選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應對評審的軟科學成果進行全面、認真、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保守被評審成果的技術秘密。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可以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有權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質疑并要求做出答復。對最終結論由不同意見的,可以生命保留并紀錄在案。
第三章 評 價 標 準
第九條 軟科學成果的綜合評價,采用下述指標:
(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科學價值和意義;
(三)對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xiàn)代化的作用和影響;
(四)觀點、方法和理論的創(chuàng)新性;
(五)研究難度和復雜程度;
(六)科研規(guī)模和效率。
第四章 評 審 程 序
第十條 申請評審的軟科學成果應具備一下條件:
(一)已完成合同約定的要求;
(二)對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名次排列五異議、無權屬爭議;
(三)經費使用合理;
(四)文件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要求。
第十一條 組織評審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復。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在確定的評審日期前14日內,將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準備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軟科學成果的評審結論包括下列各項:
(一)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任務;
(三)技術資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規(guī)定;
(四)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 評審結論應寫明存在問題后后去改進意見,未載明的,應予以補正。
第十五條 組織評審單位和主持評審單位應當對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評審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組織評審單位和主持評審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評審委員會改正。
第十六條 經評審通過的軟科學成果,由組織評審單位頒發(fā)《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證書》。
第十七條 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評審單位和申請評審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歸檔。
第五章 評審管理
第十八條 參加軟科學成果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地質不正之風對評審工作的干擾,保證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十九條 可通過組織評審單位對評審委員發(fā)給適當咨詢費,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參加評審有關人員贈送禮金和禮物。
第二十條 完成軟科學成果的單位或個人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評審單位應當中指評審;已經完成評審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視情節(jié)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人給與處分。
參加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與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