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技成果管理,規(guī)范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tǒng)計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宏觀科技決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根據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下述科技成果應當?shù)怯洠?br> ?。ㄒ唬┯胸斦度氲母骷壐黝惪萍加媱潱ê稹m棧┧a生的科技成果。
?。ǘ┝腥胧〖壖耙陨闲庐a品試制、試產計劃所產生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除第二條(二)款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實施細則登記。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省級其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五條省級行政部門、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授權中介機構作為科技成果登記機構。
第六條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隸屬關系或屬地向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科技成果不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guī)范、完整;
?。ǘ┮殉钟锌隙ㄐ砸庖姷脑u價結論;
?。ㄈ┎簧婕皣颐孛?;
?。ㄋ模┎贿`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第八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萍汲晒怯浶杼顚懣萍疾拷y(tǒng)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記表》。
?。ǘ眉夹g類成果:提供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yè)準許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
(三)基礎理論類成果:提供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fā)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四)軟科學研究成果:提供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驗收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第九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十條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在完成成果登記后,應及時將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登錄至省科技成果數(shù)據庫,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時登錄國家科技部成果數(shù)據庫。
第十一條每季度末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登記的科技成果,在浙江科技信息網上公告。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應對照第八條規(guī)定提交的相應材料,進行規(guī)范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在未落實好中介機構作為科技成果登記機構之前,可暫由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行政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第二條下述科技成果應當?shù)怯洠?br> ?。ㄒ唬┯胸斦度氲母骷壐黝惪萍加媱潱ê稹m棧┧a生的科技成果。
?。ǘ┝腥胧〖壖耙陨闲庐a品試制、試產計劃所產生的科技成果。
第三條除第二條(二)款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不按照本實施細則登記。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省級其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qū)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五條省級行政部門、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授權中介機構作為科技成果登記機構。
第六條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隸屬關系或屬地向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科技成果不重復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guī)范、完整;
?。ǘ┮殉钟锌隙ㄐ砸庖姷脑u價結論;
?。ㄈ┎簧婕皣颐孛?;
?。ㄋ模┎贿`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第八條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萍汲晒怯浶杼顚懣萍疾拷y(tǒng)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記表》。
?。ǘ眉夹g類成果:提供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yè)準許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制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
(三)基礎理論類成果:提供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fā)表后被引用的證明。
(四)軟科學研究成果:提供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驗收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第九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科技成果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十條各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在完成成果登記后,應及時將已登記的科技成果登錄至省科技成果數(shù)據庫,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時登錄國家科技部成果數(shù)據庫。
第十一條每季度末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登記的科技成果,在浙江科技信息網上公告。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登記的科技成果,應對照第八條規(guī)定提交的相應材料,進行規(guī)范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三條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在未落實好中介機構作為科技成果登記機構之前,可暫由相應的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行政部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