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科技成果管理,保護科技人員、單位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健全科技成果規(guī)范化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科委頒發(fā)的《國家科技成果管理辦法》、《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及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各類科技成果,必須遵守國這科委頒布的《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廈門市科技成果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進行科技成果認定登記。
第三條 廈門市科委主管廈門市的科技成果認定登記工作,包括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科委科技成果處負責。
市科委根據(jù)需要,可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機構,承辦科技成果的認定登記。
第四條 承辦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成果登記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不從事科技成果研究工作;
?。?)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場所;
?。?)有從事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統(tǒng)計的科技成果登記員,人員不得少于3人;
(4)成果登記員應有大中專以上學歷,豐富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并經(jīng)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成果登記員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5)符合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要以申請承辦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申請單位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科委正式申請,經(jīng)批準者,發(fā)給委托證書。未經(jīng)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成果認定登記工作。
第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嚴格按照國家科委《國家科技成果管理辦法》、《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和本辦法審核認定科技成果,不得徇私舞弊;
?。?)按照國家科委、國家統(tǒng)計局的要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的統(tǒng)計工作;
(3)接受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并定期報成果登記的統(tǒng)計資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拒報。
第七條 報送登記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和省科委統(tǒng)一制定的成果鑒定、評審、登記文本。成果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第八條 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程序:
1、申請登記
持有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據(jù)地的成果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審證書或科技成果評審意見書或成果的有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查新報告、效益分析、用戶意見)。一式二份;
?。?)科技成果公報擬文單,一式三份;
?。?)有關證明材料:市成果登記機構認為必須提供的資料一式二份。
2、審查認定
科技成果認定登記機構要嚴格按照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原則和任務要求,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審意見書及附件和有關證明材料,認真進行審查,對成果的合法性、技術的真實性、先進性和效益進行認定,以及對成果鑒定(評審)意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給予辦理登記;對于有疑問的或較復雜的重大科技成果,由成果登記機構報市科委成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組織有關專家2-5人對該成果進行認定,然后辦理登記。對準予登記的成果,給予科技成果登記號和頒發(f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3、收取登記費
登記機構可向準予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登記成本費和公告費。收費標準按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審批獎酬金
經(jīng)認定登記的科技成果產(chǎn)生經(jīng)濟效益后,持有方可持單位財務部門出具有成本核算單,到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申辦獎酬金審批,獎酬金審批單加蓋科技成果登記章后方可到銀行提取獎酬金,否則銀行可以拒付。
以上獎酬金的提取比例為科技成果產(chǎn)生的凈收益的20-45%用予獎勵直接參加該項成果研究、開發(fā)服務和促進該成果轉化的管理人員,此項費用不計征獎金稅、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5、撤銷登記
經(jīng)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認定登記過的成果,當事人需解除,或因弄虛作假,當人應當向原成果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繳回成果登記證書。
第九條 對于經(jīng)審查、認定而予以登記的成果,加蓋科技成果登記章后,市有關稅務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對該項目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給以減免稅優(yōu)惠,金融、財政部門給以信貸優(yōu)惠和資金支持并優(yōu)先列入各類計劃。
第十條 經(jīng)認定登記取得登記號的科技成果,才得以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審核認定成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審核完畢,并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答復。
第十二條 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成果登記騙取獎酬金和減免稅及資金支持的,由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回獎酬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直至撤銷其委托證書,依法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成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各類科技成果,必須遵守國這科委頒布的《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廈門市科技成果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進行科技成果認定登記。
第三條 廈門市科委主管廈門市的科技成果認定登記工作,包括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科委科技成果處負責。
市科委根據(jù)需要,可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機構,承辦科技成果的認定登記。
第四條 承辦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成果登記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不從事科技成果研究工作;
?。?)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場所;
?。?)有從事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統(tǒng)計的科技成果登記員,人員不得少于3人;
(4)成果登記員應有大中專以上學歷,豐富的專業(yè)技術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并經(jīng)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成果登記員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5)符合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要以申請承辦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申請單位須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市科委正式申請,經(jīng)批準者,發(fā)給委托證書。未經(jīng)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成果認定登記工作。
第六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嚴格按照國家科委《國家科技成果管理辦法》、《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辦法》和本辦法審核認定科技成果,不得徇私舞弊;
?。?)按照國家科委、國家統(tǒng)計局的要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的統(tǒng)計工作;
(3)接受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并定期報成果登記的統(tǒng)計資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拒報。
第七條 報送登記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和省科委統(tǒng)一制定的成果鑒定、評審、登記文本。成果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第八條 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程序:
1、申請登記
持有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科技成果鑒定或評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據(jù)地的成果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審證書或科技成果評審意見書或成果的有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查新報告、效益分析、用戶意見)。一式二份;
?。?)科技成果公報擬文單,一式三份;
?。?)有關證明材料:市成果登記機構認為必須提供的資料一式二份。
2、審查認定
科技成果認定登記機構要嚴格按照科技成果認定登記的原則和任務要求,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審意見書及附件和有關證明材料,認真進行審查,對成果的合法性、技術的真實性、先進性和效益進行認定,以及對成果鑒定(評審)意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給予辦理登記;對于有疑問的或較復雜的重大科技成果,由成果登記機構報市科委成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組織有關專家2-5人對該成果進行認定,然后辦理登記。對準予登記的成果,給予科技成果登記號和頒發(fā)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3、收取登記費
登記機構可向準予登記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登記成本費和公告費。收費標準按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或本市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審批獎酬金
經(jīng)認定登記的科技成果產(chǎn)生經(jīng)濟效益后,持有方可持單位財務部門出具有成本核算單,到市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申辦獎酬金審批,獎酬金審批單加蓋科技成果登記章后方可到銀行提取獎酬金,否則銀行可以拒付。
以上獎酬金的提取比例為科技成果產(chǎn)生的凈收益的20-45%用予獎勵直接參加該項成果研究、開發(fā)服務和促進該成果轉化的管理人員,此項費用不計征獎金稅、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5、撤銷登記
經(jīng)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認定登記過的成果,當事人需解除,或因弄虛作假,當人應當向原成果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繳回成果登記證書。
第九條 對于經(jīng)審查、認定而予以登記的成果,加蓋科技成果登記章后,市有關稅務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對該項目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給以減免稅優(yōu)惠,金融、財政部門給以信貸優(yōu)惠和資金支持并優(yōu)先列入各類計劃。
第十條 經(jīng)認定登記取得登記號的科技成果,才得以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審核認定成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審核完畢,并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答復。
第十二條 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成果登記騙取獎酬金和減免稅及資金支持的,由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回獎酬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科技成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直至撤銷其委托證書,依法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成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