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京財科文〔2017〕184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jù)《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第235號政府令),為深入落實《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fā)〔2016〕36號)等文件精神,規(guī)范并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資助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huán)境條件促進活動的專項經費。
項目經費優(yōu)先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緊密相關的戰(zhàn)略性、前瞻性應用基礎研究,為加強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建設、培育高精尖產業(yè)新增長點、推動新興學科與優(yōu)勢學科發(fā)展提供知識、技術和人才儲備。
第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市財政撥款。市財政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自然科學基金聯(lián)合資助、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政策。
經費來源于非財政性資金的,應納入自然科學基金預算統(tǒng)籌管理。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研究項目、人才項目、環(huán)境條件促進項目及聯(lián)合基金項目等,一般按項目類型實行定額補助方式,對受資助項目進行固定數(shù)額經費資助。
第五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建立項目經費分配、績效評價機制,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
?。ǘ?顚S茫瑔为毢怂恪m椖拷涃M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tǒng)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顚S?,不得截留和挪用。
?。ㄈ┕_,追蹤問效。強化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律的績效考評機制,推行面向目標和結果的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jù)北京市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發(fā)展需求,負責審核并批復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管理辦法。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項目經費進行財政績效管理。
第七條
北京市科委的主要職責: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根據(jù)財政預算編報要求,確定并組織編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確定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強度,負責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結合自然科學基金發(fā)展需求,提出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組織依托單位編報項目經費預算并按規(guī)定撥付項目經費,對項目經費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組織項目經費的自查、審計和績效管理及評估,規(guī)范聯(lián)合基金經費管理。
第九條
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
依托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強化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規(guī)范項目經費管理。
依托單位應加強項目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核,嚴格預算執(zhí)行,規(guī)范項目經費支出,協(xié)助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經費的監(jiān)督檢查、審計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jù)實編報項目預算和決算,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依托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經費支出范圍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ㄒ唬┰O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ㄈy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依托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費用。
?。ㄋ模┤剂蟿恿M: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fā)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yè)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
?。h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論證,以及組織協(xié)調項目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境)、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八)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及印刷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yè)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組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性費用。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可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財政供養(yǎng)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ㄊ┳稍冑M: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xiàn)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結題驗收、項目經費審計等管理費用及績效支出等??冃еС鍪且劳袉挝粸樘岣呖蒲泄ぷ骺冃О才诺南嚓P支出。環(huán)境條件促進項目不得列支間接費用。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
?。ㄒ唬╊A算編制原則
1.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
2.項目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與依托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編制。有合作單位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經費預算并經依托單位審核。
3.預算編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內容與項目活動內容的相關性、必要性說明,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jù)。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4.依托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項目經費預算審核并提交基金辦。
?。ǘ╊A算編制要求
1.設備費:依托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支出。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fā)〔2016〕34號)文件及相關規(guī)定,履行查重評議程序。依托單位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依托單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2.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依托單位為完成項目的任務目標、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不納入“三公”經費、機關運行經費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統(tǒng)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依托單位可自行制定出臺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shù)、天數(shù)、人數(shù)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
3.勞務費、咨詢費:依托單位可根據(jù)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制定出臺咨詢費管理辦法及勞務費分配制度,合理確定開支標準。
4.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資助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20%核定。
間接經費由依托單位統(tǒng)一管理使用,逐步探索間接費用與依托單位信用等級掛鉤的機制。依托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依法依規(guī)使用間接費用,完善績效支出機制,應將間接費用主要用于績效支出,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
項目負責人要結合項目組成員的貢獻和實績,公開、公平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xiàn)科研人員價值。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依托單位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shù)。
第十五條
預算審批及撥付
項目經費按照有關規(guī)定撥付依托單位,依托單位收到經費后,按照撥付數(shù)額將撥款回執(zhí)返回基金辦。
有合作單位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撥付合作單位經費,并加強對相關經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經費使用管理
?。ㄒ唬┙涃M核算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以及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tǒng)括之下,按照規(guī)定的項目支出范圍設置明細科目,按開支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并進行會計核算。
(二)結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yè)單位承擔項目所發(fā)生的會議費、差旅費、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咨詢費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xiàn)金方式結算。
(三)涉及政府采購事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依托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劳袉挝皇褂庙椖拷涃M購置(試制)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依托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fā),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shù)據(jù)、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開放共享。
?。ㄎ澹┮劳袉挝患绊椖控撠熑藨攺娀A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執(zhí)行,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依托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其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fā)
票的,依托單位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jù)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guī)定標準發(fā)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依托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guī)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臨床樣本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fā)
票或財政性票據(jù)等的報銷問題。
?。ㄆ撸╉椖繉嵤┢诮Y束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合作單位的項目,項目負責人編報項目資金決算并經依托單位審核。
(八)企業(yè)承擔項目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
項目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jù)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依托單位據(jù)實核準,每年年底和驗收時向基金辦備案。
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設備費、勞務費、咨詢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整。
第十八條
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項目經費中的結轉、結余資金,視不同情況執(zhí)行:
?。ㄒ唬╉椖繉嵤┢陂g,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
?。ǘν瓿扇蝿漳繕瞬⑼ㄟ^驗收的項目,且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的,結余資金由依托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原則上支持原項目負責人開展課題延續(xù)性研究或相關研究。兩年后(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仍未使用完的,30日內按規(guī)定收回。
?。ㄈK止、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結余資金應在驗收結論下達后30日內按規(guī)定收回。
第五章
經費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依托單位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財政局、市科委、審計部門及基金辦的監(jiān)督檢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材料?;疝k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要求依托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向基金辦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托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經費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應對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以及履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信用,按照市科委或自然科學基金信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依托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級及績效考評作為項目立項、間接費用核定、結余經費使用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ㄒ唬┪磳椖拷涃M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ㄈ┙亓?、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guī)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ㄎ澹┥米宰兏椖砍袚黧w,未獲基金辦批準。
?。┨峁┨摷儇攧諘嬓畔ⅲ摿兄С?。
(七)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整預算。
?。ò耍┌l(fā)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
?。ň牛╇S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出現(xiàn)上述行為的,視情節(jié)輕重將采取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zhí)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對于違反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對預算執(zhí)行不力的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視情節(jié)輕重將采取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基金辦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審核環(huán)節(jié),基金辦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立項及經費分配等環(huán)節(jié),存在違反規(guī)定安排經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侗本┦凶匀豢茖W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文〔2002〕2503號)同時廢止。
